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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19年08月06日 10:0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榆林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润泽集团公司、教育基金会等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独立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合同管理规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以及教职工个人,未获得学校授权的,一律不得以学校或者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合同应明确承办人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是指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承办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系部门等,是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审批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的部门,主要包括: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事务的合同。

(二)教务处:负责涉及本科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合同。

(三)研究生处:负责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合同。

(四)科研处:负责涉及科研活动的合同。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及外事及港澳台活动的合同。

(六)人事处: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的合同。

(七)财务处:负责涉及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借贷款的合同。

(八)基建处: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方面的合同。

(九)国资处: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设备与固定资产采购,房屋、场地租赁的合同。

(十)后勤处:负责涉及后勤保障及除基本建设外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

(十一)保卫处:负责涉及安全保卫、大型活动的合同。

(十二)图书馆:负责涉及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的合同。 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校内预算下达情况,明确合同项目资金来源,财务处负责审核。

第九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内容、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及合同示范文本,经学校审批后报学校校长办公室备案。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归口管理责任人,并需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分类

第十一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业务,主要包含以下种类:

(一)教育合作合同:学校与校外单位共同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创建培训基地、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共同建设科研基地、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等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等。

(二)经济合同: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署的协议。主要包括基建合同、采购合同、非基本建设类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

(三)聘用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内事业编制人员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四)校内管理合同: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目标,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与校内教职工或者在校学生签署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校级科研合同、教职工在职进修协议、学生定向培养协议、农村支教协议、校内周转房租赁协议、水电使用协议、物业服务协议、供暖服务协议等。

(五)涉外合同:校级涉外(含港、澳、台)合作、外国或港澳台人员聘用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六)其它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含经营范围、企业章程、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等级、法人资格、签约人是否合格等)进行全面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承办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国家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对合同文本的可行性、合法性、必要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双方对重要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处或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谈判与拟定。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招标的经济合同事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招标管理程序办理;对于无须招标的经济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标的数额较大的,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济合同盖经济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校长签署,经校长同意授权委托,金额在 1 万元以上到 5 万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代表学校签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同意后代表学校签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代表学校签字。

第十九条   除经济合同之外,其它合同的签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人拟定合同文本。

(二)承办单位审核。

(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四)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合同内容涉及事项重大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校长办公室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承办单位负责合同履行和落实的具体事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润泽集团公司、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外,合同中的资金结算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进行。对于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财务处应拒绝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承办单位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组成纠纷处理小组,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及时报请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负 责,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得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合同承办单位须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需要解除合同的,应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七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评估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 同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编制《榆林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宜的合同,应当由校长办

公室登记备案,每年交由学校档案部门归档;其它合同由归口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效益进行分析,重大合同要形成评估报告,分析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校长办公室、审计处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合同履行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或者授权权限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的缔结、签订、履行过程中渎职、失职,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未正式签署合同之前,恶意提前实施合同内容,或者恶意拆分合同的。

(五)未经授权披露缔约过程中的秘密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合同权利义务的。

(六)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态度消极,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擅自放弃学校应有权利的。

(七)合同履行后,经评估效益差,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目标,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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