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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制定试行)

2019年08月27日 15:3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完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监督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榆林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投资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校利益出发,力求节约,反对浪费,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招标方式的确定

第六条  按照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七条  事前审计拦标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委托代理公司组织参加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接受地方招标办监督;事前审计拦标价在 10--400 万元人民币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和估算价在 10--100 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校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校内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公司组织完成;预算在五至十万元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询价后,评定出完成单位,报校长同意;预算在五万元及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从入围的合作单位中推荐完成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

第八条  按照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活动分为学校内部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两种方式。第九条  按照招标人是否制作标底,招标活动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招标项目设标底的,应当采取复合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应作为招标活动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第十条  按照定标方式不同,招标活动分为条件中标和议标两种方式。

为了避免招标市场不可预见因素对招标活动公平性的影响, 下列招标方法通常也被较多地采用,学校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招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招标;

2.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3.评定出合格技术标投标人,按最低报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进行市场调研,低价整合,议标谈判确定中标人;

5.预先工程量难以确定,现场签证可靠性较高时,采取费率 招标;

6.采取“规范正本、匿名副本”编标、投标、评标方式。 学校内部招标应实行“匿名副本”投标法,对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采取不同的编制方式。

(1)投标书正本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编制;

(2)投标书副本只能编入技术标和商务标报价内容,但不得编入资质证明等有关反映投标人身份的内容,也不得签章,形成“匿名副本”;

(3)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必须分别用招标文件随带的密封袋和密封条规范加封。

第十一条   实际招标活动中所采取的招标方式通常是上述

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具体采取何种方 式招标,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技术组织能力等实际情况报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由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负责。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学校有关二级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临时决策性工作班子,一般应由熟悉基建工作的副处以上干部和副高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管业务的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本建设处处长担任,成员有基本建设处副处长、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两人。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由基建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2.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招标文件;

3.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

4.组建考察小组、评标小组;

5.审议考察报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6.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小组意见”,审定中标单位;

7.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应遵守下列规则:

1.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2.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

3.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4.通常情况下,应采取记名投票或记名“打分”方式集中意 见。投票打分情况应备案或封毁。

第十四条   考察小组的设立。考察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对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考察小组主要职能是: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的设立。评标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对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成员由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评议投标文件,向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标小组意见”。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机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六条   技术专家评委库的设立。学校应充分利用本校和社会各类专家人才资源,建立本校基建工程技术专家评委库。技术专家评委库中各类专家应保证一定的数量。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 明文件;

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7.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 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11.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第十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单位名单。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均不少于五个日历日。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明确的报名资格条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资格预审工作应由专家评委库中抽取的专家,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日历。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日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不得少于 20 个日历日;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日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不得少于 10 个日历日。第二十一条 召集现场踏勘会,进行标前答疑。对响应投标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安排组织踏勘现场,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招标人须召开标前答疑会形成《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不能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按照自动放弃而取消其投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编制。标底编制必须确保编标质量和标底安全。标底编制应遴选资质等级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编制单位编制。承揽标底编制任务的编标单位必须形成有效的内部保密机制。编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到一人知情一人负责,并对包括编标委托人或监督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实行标底保密。

第二十四条 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评标。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 等级证、项目经理资质证等有效证件的;

4.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 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在招标采取“匿名副本”投标书方式情况下,先行只开副本,不开正本。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工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取“匿名副本”投标书方式招标情况下,评标采取分段式,待副本评议结束,对投标人做出排序后,再行打开正本,对照评议正、副本之间一致性。正、副本之间技术标和商务标报价内容出现不一致,当废标处理。经评标小组评审,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经学校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转为议标或重新组织招标。评标中发现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标底合理幅度,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时,评标小组应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书面承诺。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则该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意见备案表》、《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备案表》有关内容,每位评委须对评审结果署名,并签署个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定标。一般情况下,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授权,直接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如果学校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不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通过招标文件事先载明,由评标小组提交顺序中标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裁定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发现因为泄露标底、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时,有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并向司法机关提起起诉;学校内部招标,经基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并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签约。合同签约是招投标结果法律约定具体化为合同条款的谈判过程,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约定作为基本依据。招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归档制度,并由专业资料管理员负责归档备案。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建筑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商务文书资料包括:“招标组织安排意见”、“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名情况表”、“考察情况报告”、“投标邀请函”、“答疑会议纪要”、“标底委托任务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各类“会议记录”等。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纪律要求

1.学校领导干部和参与基建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 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2.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 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3.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等有关情况。

4.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 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5.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 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于及时查纠处理;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1.招标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信息。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榆林学院。本办法与地方法规发生不一致的,以地方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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